拥有丰富合拍经验的导演朱延平表示:“香港的CEPA从二00四年开始,耗时六年、经过七次的签订与补充协议,才让香港电影人才争取相关优惠,(此次)我们取得与香港相同近乎半数以上的优惠。台湾近年来电影圈老中青三代团结、新人辈出,同时在两岸电影界交出漂亮成绩单,是促成此次长足进展的最大功臣。”两岸电影交流的精神领袖李行,则对此成果感到欣喜,期待新世代的电影工作者珍惜得来不易的成果,创作优质作品。
内地于2003年发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台湾、香港、澳门于大陆境内合作摄制电影,同被列于与外国从业者相同规范范围。但在新颁布的《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则另有新定义。其中,关于台湾影片的界定为: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关于引进台湾影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电影题材方面,引进思想性、艺术性较好与技术制作水平较高的优秀台湾影片,鼓励引进题材、艺术风格多元的作品。对于两岸合作摄制电影,则给予较大空间: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与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三分之一,其余主创人员不受比例限制。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台湾完成。电影于大陆发行,享国产影片相关待遇。至于台商投资者于大陆投资改建影院,参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