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合同法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转让、许可实施、质押担保均是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其权利归属亦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近年来,全球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数量持续增长,我国许多电视台也与国外电视节目模板制作商签订购买合同,引进优秀的电视节目作品。通过合同引进电视节目模板的方式能使交易双方有效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电视节目模板作品进行交易利用的过程中,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改编、拍摄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有必要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应尊重原作者的创作意图,设定原作者和使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原作者支付使用费,此时要注意在合同中写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而同时对于原作使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因此在使用前,应同时写明同意使用每种利用形态原作使用费,或者分述各项原作使用费的标准等事项。在使用原作的过程中,创作者需要进行声像影像的创作,此时创作者会与被称为摄影棚的制作单位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合同中,定义所要制作的作品并详细写明具体的委托业务。但是这些义务不仅限于一个公司单独承保,例如,音乐部分多数是委托专业人员,舞台布景、绘制和摄影业务有时也会委托给其他企业。此时要注意在委托合同签订时对电视节目模板作品创意内容及形式进行保护,签订商业保密条款,对原创脚本、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如此前巴西法院对《老大哥》(Big Brother)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一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涉案电视节目模板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一项有力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进而使得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告,更好地保护了涉案电视节目模板作品。此外,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也可以和电视节目模板创作者、电视节目核心制作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可以有效保护电视节目商业秘密,防止核心团队人员的流失。
二、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商标法保护
如前文所述,电视节目模板本身并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但在电视节目模板和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可以将电视综艺节目的名称和 LOGO 注册为商标,从而起到区别于其他电视综艺节目来源和内容的效果。一个成功的电视节目模板往往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广告商的青睐,为其作者和制片人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品牌效应。《商标法》是建立和保护品牌这一无形资产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电视节目模板在制作初期就应当为其电视节目名称和 LOGO 申请商标注册,如在其电视节目模板中有具有独特形象的任务和道具,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在电视节目进行播放的同时还能对相关电视节目形象进行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获取更深层次的产业链价值。
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注册时,应当根据自身需要采用合适的商标申请和维护体系,注册商标要选择合适的产品类别和服务种类,并且在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商标使用、许可转让、营销、保护创造适合自身的电视节目品牌战略,从而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商标权进行有效的开发管理,培育和开拓电视节目模板新的市场价值。
三、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有效补充,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电视节目模板市场中,对他人原创的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擅自克隆和抄袭,无疑违背了市场交易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
在电视节目模板市场中,如果某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假冒,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但现实中,电视节目模板往往并非被全盘复制,不同电视节目制作方所制作的电视节目的名称、电视台台标、宣传手段和效果并非完全相同,也一般不可能造成混淆,无法达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要求。随着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发展和对电视节目模板立法保护进程的推进,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保护,规定经营者不得未经电视节目模板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克隆电视节目模板,造成电视节目模板权利人损害的,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来源: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