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中央电视台开始试行《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2007 年,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成立了节目版权管理处这一版权事务管理部门,并制定了《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53]对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新闻、晚会与大赛等节目的制作和电视节目版权的交易、授权、开发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章规定了在制作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时,制作部门应与权利人签订格式合同约定节目版权权限,并对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实行版权等级管理,其中二次利用价值大的晚会和大赛为三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以作素材,可以开发,一般指有开发价值的重点栏目);其余为二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以作素材,不可以开发,一般指主要用于播出的自制栏目)。
该《实施细则》认为文艺晚会和大型竞赛类节目涉及权利人众多,权利关系负责,因此在录制节目前,应当处理好与下列权利人的版权关系:(1)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作者;(2)音乐、舞蹈、小品、相声等作品的权利人;(3)参加节目的表演者、选手;(4)参加节目的嘉宾和评委;(5)节目素材的权利人;(6)其他与本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创作人员。此外,当电视台现场直播或录播他人组织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时,相关节目部门应当与主办方签订版权许可格式合同,明确对节目的使用权限;与外单位联合制作、合作或由外单位提供协作、赞助的晚会与大赛类节目时,承办部门应当通过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于合作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对晚会与大赛类节目分割开发时,开发部门应事先与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未与权利人妥善处理权利关系的,不得开发。
2006 年,由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江西电视台主办的江西电视台《传奇故事》栏目版权登记颁证仪式在南昌举行,《传奇故事》成为江西省第一个依法进行版权保护登记的电视栏目。北京世熙传媒公司购买英国 BBC《Dancing With The Stars》国际版权时,也以“剧本脚本和内容的形式”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认证,这也是中国第一次有娱乐节目正式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认证。虽然我国版权不经登记即可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旦产生版权侵权纠纷,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中最基本且强有力的证据使用。版权登记有利于降低风险和信息成本,无论从实际操作还是成本投入来看,版权合同的明确约定和版权登记都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2007 年 5 月 27 日,中国首届“传媒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北京举行,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发展现状和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其中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媒体与法治研究室主任王军副教授认为电视节目市场的无序竞争使得电视节目出现严重的同质化,将大大损害电视节目制作方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电视节目产业的发展,而同时也折射出我国著作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立法保护的不足。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程德安教授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当电视节目模板的设计表达十分清晰且能够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独创性标准时,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各界的广泛关注下,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传媒电视产业界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开始通过签订电视节目模板购买合同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板进行本土化运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我国,电视节目模板“克隆”之风还未受到明确限制,但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立法需求已经十分迫切,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和研究已经成为电视产业界和法律界的重要课题。
来源: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