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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9  来源:影视器材网  作者:刘卓拉  浏览次数:1287
  三、专利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提高我国产业创新能力而制定的,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以及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电视节目模板明显不属于此两种类型。《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且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具有创造性的电视节目模板与现有电视节目模板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能够使用于电视节目制造过程中并产生积极效果,但电视节目模板归根到底并非一种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技术改进方案,且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人类精神智力创作的结果,其本质应当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按照《专利法》明文规定,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内。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除了知识产权法之外,许多学者提出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电视节目模板“克隆”问题,从而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视产业有序良性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然而在实践中,电视节目模板的“克隆”通常并非全盘复制,不同电视节目制作方所制作的电视节目的名称、电视台台标、宣传手段和效果并非完全相同,同质化的电视节目给予观众的是相似的体验和观感,却一般并不会让观众对多个电视节目产生明显的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在节目制作的过程中应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电视节目制作方都对电视节目制作采取相关保密措施,且电视综艺节目具有公开播放、大众广泛参与的节目特征,一旦新的电视节目模板被制作为电视节目并公开播放,整个节目的结构框架及内容特点便一览无遗,业界专业人士要分析和模仿其制作形式极其容易。因此,即使在制作电视节目的过程中对电视节目模板采取保密措施,在电视节目播出之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无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完备的法律保护。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列举了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虚假广告、商业秘密等行为手段,并未包括电视节目模板的复制和滥用。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封闭列举式解释也使得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严格限定在这 11 种情况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根据我国现有经济水平的发展和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考虑到我国执法机关的实际水平和法律的严谨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允许基层执法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行判断,因此种判断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无序性和滥用。由此,电视节目模板“克隆”问题虽然扰乱了电视产业的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电视节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其至今还未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
  
  来源: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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