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乐视网起诉称,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向用户提供长视频服务的专业公司。2013年10月,被告针对原告的乐视TV、乐视盒子等在内的三款机顶盒产品,开发出一款名为“百度电视云”的智能电视及智能手机应用程序,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下载。而用户在上述三款机顶盒中安装并通过“百度电视云”搜索观看原告提供的网络视频时,该应用程序会自动拦截原告在视频播放之前投放的合法商业广告,用户通过“百度电视云”观看视频节目时的正常网络流量也为被告公司所非法劫持。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百度电视云”非法拦截原告公司的合法商业广告、劫持原告公司正常网络视频流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利益,并给原告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与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在百度网首页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发布声明,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合理支出1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