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广告真的是无人不晓、无处不在的,并且,广告的形式也呈现出了一个过于夸张的形式来拍摄广告,以致于广大用户多对于广告里的内容产生的质疑。人们纷纷担心广告里播放是假的,实际应用上并不是这样的,人们担心自己的消费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幸运地,在今年出台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是需要负责的。
今年的3月15日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为了给市民普及新法规,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相关负责人对《消法》进行了解析。其中,辛建强认为新《消法》中一个很大亮点,就是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代电视台如果是播放虚假广告是需要负责的,在2013年9月,有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晚上11点播出了关于治风湿的胶囊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原来,该广告中的胶囊并非药品,属于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以上案例中播出虚假胶囊广告的电视台,就应承担连带责任”,辛建强称,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定: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包括消费者享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代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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